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5605400號
附件:實施計畫及申請書各乙份(隨文引入)
主旨:公告「108年度內政部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實施計畫」開放受理資格,申請收件期程為108年7月1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依據:內政部108年3月14日發布「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為建築物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高雄市受理件數上限為30件。由申請人自行委託領有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文件之開業建築師、執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將建築物依補強設計標準規劃為階段性補強A或階段性補強B等類型後,檢附申請書及估價明細表等所需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建築物資格:申請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案件之建築物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補助申請資格為非單一所有之私有建築,其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或供作集合住宅使用占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三、申請人資格:
(一)已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會議紀錄,並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二)未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四、按「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不予補助對象: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公有建築物。
(五)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五、階段性補強依補強標準區分及受理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及施工)及補助比率規定另詳本實施計畫;本補助案件累積達預算額度或受理件數上限時,本局得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六、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文件一式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發補助核准函,階段性補強竣工後,經本局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經費。
七、本案申請書表資料下載及實施計畫,詳情可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108年度內政部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實施計畫」網頁(網址:https://build.kcg.gov.tw/)查詢,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八、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一)洽詢電話:(07)336-8333轉分機2421
(二)郵寄申請: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下載檔案:申請書
下載檔案:108年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