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齡化、建築老化、天然災害及都市轉型的挑戰,106年5月10日總統令發布實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府原由都市發展局為受理及審核該條例第五條重建計畫之主管機關,自110年1月1日起,由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1091210 自110年1月1日起由工務局為危老重建業務執行之主管機關